稼轩分享|慈善捐赠引发的系列冲突是偶然吗?
文|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作者:谢静
预计阅读时间|8分钟
国家每遭重创,中国民众汹涌的捐赠意愿总让人不禁泪目,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之下同样不例外。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向律师们发出捐款倡议时,同事们也是给予了绝对的支持。对于绝大部分捐赠者而言,善款及捐赠物资能切实用于疫情防控,捐赠这件事本身才发挥了它应有的价值。而实际反馈是?武汉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因物资使用及拨付迟延甚至滥用问题频繁遭到公众质疑,对于民众而言,无法接受一面是前线医务人员呼喊防护物资告急,而另一面是社会捐赠物资迟迟无法到位。
首先,所谓的“官方指定机构”,较高层面的依据即为2020年1月26日,民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发布《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76号)第二条规定:“开展相关慈善和志愿服务活动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配合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安排。慈善组织为湖北省武汉市疫情防控工作募集的款物,由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武汉市慈善总会、武汉市红十字会接收,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服从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调配。外地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在疫情应对响应终止之前,不派工作人员、不发动组织志愿者进入湖北省。”上述五家即为官方指定捐赠机构。
但问题出在了哪里?我们知道,慈善机构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其运营需要借助于社会力量的资助,同时依靠一定的政府补贴,即使在这样的单一评判因素下,我们也可以得出一个粗浅的结论,它的运营能力一定不会强,或者可以说非常弱。在缺少市场竞争、激励机制、标准化管理的背景下,加之慈善机构人员从业门槛较低,内部缺乏专业分工,一个组织能发挥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甚至有时候会产生相反的作用。日常慈善活动因规模原因,对于慈善机构的运营能力并不会提出太高的要求,但这次的疫情,并不是一次小型的募捐而已。大量物资的集中捐赠,对于慈善机构的运营能力提出了专业的要求,尤其全民因疫情原因有更多时间投入公众监督。这个时候,统筹、协调、统计、装卸、调拨、物流等等,任何一步的能力不足都是致命伤。
但是,运营这个表层缺陷之外,弱市场化或许才是底层原因。公益慈善组织设立的根本目的是为公共利益,但这并不必然代表其必然与市场相矛盾,市场的高效率、高透明、强公开、强专业性以及以需求为核心的行为准则是市场经济中哪些强组织得以持续发展的核动力,其严格的内部管理及外部监管更是使得所有行为在秩序中存在和发展。
有人会问,这个时候,法律要求政府怎么做呢?《慈善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协调机制、信息采集、有序引导,市场或许可以帮助更多。因而,在适当的主导下引入竞争、引入商业、引入市场,引入充分的监督,我们或许可以看到更大的慈善。如孟德斯鸠所说,有商业的地方,便有美德,类似的还有马云在《赢在中国》节目点评一位选手的项目时曾说,慈善必须以商业的计划执行,以商业的形式执行,这样的慈善才能走的久走的长。
当然,类似于《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这类文件也开始在强调要建立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制度,规范捐赠款物管理和使用,亦有学者呼吁提高慈善机构管理人员收入以遏制内部可能出现的贪腐等问题,作为法律人,也在积极推动慈善相关立法及切实可行的细则的推动,但关于如何彻底解决类似此次慈善捐赠引发的系列冲突,或许是一个长久的课题。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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